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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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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特定危害结果看 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同点: (1)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在刑法学领域,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个概念代表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不同心理态度。这两种心理态度在认知因素以及意志因素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下面将详细阐述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首先,从认知因素来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特定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地去推动这个后果的发生,或者在明知该后果必定会出现的前提下,仍然选择放任不管。而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却对此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既不去积极地推动,也没有试图去阻止这个后果的发生。 其次,从意志因素来看,直接故意体现为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在明知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选择放任不管。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持一种漠然置之、听天由命的心态,即放任自流。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往往不会主动采取任何行动去制止或追求那个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认知角度还是从意志层面来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存在显著差异。这些细微的情感变化通常会对行为人在量刑环节中的判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当涉及到定罪问题时,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往往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他们的主观恶意程度更高。《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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