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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被告人沈锋,绰号“锋儿”,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被告人沈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沈锋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沈锋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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