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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罪的起诉书

2022-08-10
被告人沈锋,绰号“锋儿”,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被告人沈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沈锋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沈锋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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