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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是指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不符合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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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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