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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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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灭火、报警、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疏散照明、救援等安全保障器材设备,并保证其完好和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垃圾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公共卫生间应当免费开放。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连接的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它营销宣传活动;(二)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五)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六)乞讨、卖艺;(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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