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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定程序和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拆除非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住宅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额,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现实生活中,公有租赁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很多,但大多是由于享有签约权的承租人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擅自处分或想占有所有权造成的。公房租赁权实际上是居住权的体现,可以转化为财产权。享有该房屋居住权的,因该房屋产生的财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认为承租人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房屋内的其他居民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当地拆迁政策确定。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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