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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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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提出划定方案,报XX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协商提出方案,报XX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XX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XX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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