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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工资发放标准为: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
2015年10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已提高了,吉州区是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吉安市的其他县是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时。如果基本工资(是不含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未达到最低工资的,需要补齐差额部分。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但不是直接交给你个人,而是交给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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