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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以下协议书民政局是否能通过期待着各位回复 协议人双方于1985年月日在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
应该写明放弃抚养权。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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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按照你们的约定载明相关内容即可。协议书内容大体如此:经双方协商确定孩子XXX的抚养权自哪年哪月哪日转移至XXX,xxx(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另外,女方未经男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最后,女方再婚后,若女方或其丈夫不能友好的对待孩子和认真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女方自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由男方享有和承担。然后,签署上双方的姓名(含身份证号码)、日期即可。
男方: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女方: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因女方已孕,男方决定放弃对其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监护权及探望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一:本协议为男女双方自愿签订。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小孩出生后有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给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抚养费直至18岁成年。任何时候男方及男方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三:违约责任的约定: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应付违约金即孩子出生至18岁的抚养费给女方。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补充协议协商一致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说明:能放弃和协商解决的,只是抚养权,监护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放弃。即使放弃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依然对子女有监护义务,只是主要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履行)
应该写明放弃抚养权。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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