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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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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可以放弃直接抚养,但是应当支付抚养费。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节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请问各位律师,以下协议书民政局是否能通过期待着各位回复 协议人双方于1985年月日在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方与男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后,以下诸项事宜按照本协议解决。 (一).关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 (1)女方男方双方对未成年孩子均具有监护权,并均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2)孩子目前暂由女方抚养,其主要负责孩子日常生活的照料及学习方面的指导等,男方拥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未成年孩子在遇到有关的健康及教育等重大问题时,女方应在与男方商量之后做出决定。 (3)未成年孩子所需各项费用由女方、男方双方共同负担,其中: A.男方每月应支付人民币1000元做为孩子的抚养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的月底之前付清,直到孩子18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B.关于未成年孩子健康(如大病住院等)、升学、大学学费以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费用应由女方、男方双方平均负担。 (4)如果女方(或男方)再婚,孩子的抚养问题需重新协商。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 (1)现有共同房产一处为女方、男方双方共同财产,其价值约为人民币215,776万,经协商双方同意按以下分割方式:女方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办理此离婚手续之后一次付清(一周内)给男方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元整。 (2)该房内的其它物品,根据个人需要协商办理其拥有权。 (3)女方、男方双方名下的存款均归属其各方。 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当事人女方(居民身份号码:)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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