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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八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级...
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7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癫痛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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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公司Ⅰ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工伤等级一共有十级,各个级别的标准如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各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七级赔偿与五级赔偿的一次性赔偿金不同,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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