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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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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六)申请复查、复核;(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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