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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立遗嘱人:XXXX,一九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我叫XXXXXXXX,现因年事已高,想就自己与XXXXXXXX共有的房产(或者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做如下处理:一、我自愿将XXX私房字第XXXXXX号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XXXXXXXXXXXX。二、该房产位于XXXXXXXXXX,为XXXXXX结构,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如有提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XXXXXXXXXXXXX)三、上述房产今后如遇拆迁,所得一切相关补偿及财产权益也全部遗留个XXXXXXXXXX(与上述受益人为同一人)三、本遗嘱一式二份,立遗嘱人一份,XXXXXXX留存一份立遗嘱人:X年X月X日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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