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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在实践中,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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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时间有以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长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认,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探访的内容不仅包括见面,比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还包括互通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一般来说,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另一种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停留探望,即长期探望,探望权人可以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带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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