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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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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一定形式的探视权,理由如下:一、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祖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和血缘关系。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家庭亲情关系出发,肯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符合常理,也能够满足或实现祖孙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的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反之亦然,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衡量二人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有权要求行使探视权。三、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权益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也应支持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视。血浓于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任何时候亲情都是无法割舍的,对于老年人最大的心灵慰藉莫过于与子孙共享天伦。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其子女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案件在执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方必须在某时将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时将孩子送回某地,以实现起诉人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告诉记者说这是很难做到的,一是因为探视子女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闹离婚”而彼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探视子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必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二是因为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证判决执行。如果对方不予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相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签署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可以的话还是协商解决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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