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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本就不构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就不涉及如何离婚的问题。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所谓的是指男女双方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有构成结婚的要件。且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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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构成事实婚姻,不需要离婚,属于同居关系,可以私下协商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去法院起诉。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对于构成的,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具体来讲: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若向人民法院,按照正常诉讼程序办理;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协议离婚的,需先补办结婚证,而后在办理离婚登记。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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