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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缓刑期间禁止出境!难道我国就没有医院逻辑荒谬!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当地医疗组织不具有治疗要求,经当地最高级别医疗组织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准,能够异处治疗,通常是先省内后省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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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不能,减刑与疾病无关,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举例:A,女,住沙河市XX。2015年11月10日,A无医生执行资格,在岗冶村私开门诊为她人手术中发生事故,造成她人人身损害。2016年9月13日,沙河法院作出(2016)XX0582民初607号判决,判决A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6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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