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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

2023-09-13
第一条为提高对在粤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广东省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是指营业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外资金融机构(含其在粤分支机构,下称“债权银行”)对注册地在广东省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下称“借款人”)的外汇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各中心支局。 第三条外汇局授权符合条件的债权银行,自行核准其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的偿还。偿还外汇贷款的本金仍须凭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核准件”办理。 第四条债权银行向外汇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债权银行外汇贷款管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3、经外汇局培训并经考核的内控人员(不少于2名),以及该机构相关业务主管名单。 第五条债权银行应当在外汇局授权的范围内,自行核准本行外汇贷款项下的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债权银行在核准本行外汇贷款项下的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对应贷款的外债登记凭证; 2、付息、付费通知书; 3、对应贷款的本金提款凭证; 4、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表1)。 第七条债权银行在核准上述利息及费用偿还时,应当开立“外资金融机构付息/付费核准件”(见附表2,下称“核准件”),并严格按照核准件为借款人办理利息及费用的划付手续。债权银行应将第六条所列资料的复印件和核准件相应联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债权银行不得早于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到期日5个工作日为借款人办理相关购、付汇的核准手续。 第九条借款人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偿还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和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可以购汇偿还。 第十条债权银行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未在外汇局登记的债务的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债权银行应当按规定填写“银行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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