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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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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有: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构成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被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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