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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侵占贪污其做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刑法》等法律。村干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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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村干部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侵占贪污的,其做法违反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不同的,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其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村干部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他并不会构成贪污罪。但我国人大常委会就贪污罪有一个立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村干部是会构成贪污罪的,以你以上所诉如果他们是将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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