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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东会议决议书中需要写清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的性质,对股东的通知情况,股东的到会情况,会议主持情况,以及股东大会对设立子公司作出...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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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有:(1)一般决议(又称为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当然无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得参加表决。 (2)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特别决议程序。对于特别决议所须表决权数,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须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公司法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最低股份数。主要考虑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依法定程序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东大会即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按照法定所需表决权数作出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意愿,在股东之间引起纠纷,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甚至可以另外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 (3)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此外,由于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其他股东会决议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内容的差异和议案的内容有最直接的关系。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发行本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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