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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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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社会服务,是来源于社会的需要,所以当法律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时,我们就必须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者移植新的法律。 惩罚性赔偿从产生到发展都是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状密不可分的。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社会关系仍未理顺,尤其是市场经济尚有一些部分不够完善,使得我国民事生活中恶意侵权案件存在很多,商业行为中存在很多如欺诈等很多伴随着私人受害的公共侵权的违法行为。比如恶意殴打他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产品责任事故和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者进行惩罚,以期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的目的。
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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