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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人身权是与人体有关的权利,不具备财产内容,具体指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财产权是指拥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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