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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不同的原因。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根据出生取得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根据依法成立的事实取得的;身份权是根...
人格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1、范围不同; 2、权力性质的差异; 3、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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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债权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当事人; 2、涉及债权债务转让的要求不同。债务人转让债务需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应享有名誉权。这一点可以参见1993年08月0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该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表现为名誉权侵害的结果,因此,将人格尊严归属为名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内容迥异,将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实际上是虚增了名誉权内容,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当包含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亦有所体现。
名誉权和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统称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侵害他人人身、侮辱他人人格、丑化他人形象、诋毁他人名誉、诬告陷害他人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名誉权:公民享有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享有保护自己的良好名誉不降低,反对他人对自己进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以及新闻报道失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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