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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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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应由两名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询问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遗嘱公证书这样办理:1。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相关证人的姓名和地址;(4)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外,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有权处分待处分的财产。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缴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3、遗嘱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应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处理时,至少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后,由在场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字,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4、批准出证的公证人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起草公证书后,连同文件一起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的公证事项。经批准后,公证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不得涂改或者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当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当制作公证书的正本和几份副本,发给立遗嘱人。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6、遗嘱公证书的领取由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如有必要,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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