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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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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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