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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如下: 1、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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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以及四川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吗?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及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的具体标准不大一致。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 一、无住房家庭。 第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 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 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 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第 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 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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