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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以及四川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
农村宅基地面积有如下的规定:1、使用耕地的,总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2、使用荒山荒地的,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3、使用其他土地的,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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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体外包为界,接缝以墙体或柱体为界;(2)选择的阳台和楼梯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建造;(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楼上农民的分摊面积是一半,其馀是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公开有偿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有偿出让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1、村委会应当为本村村民划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2、你两年未动工,依法村委可以收回,但如属于特殊情况,村委不能收回。村委收回的应当再次为你划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3、92年的审批手续,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仍然有效。4、因此,建议你将土地闲置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搜集相关证据,向当地政府反映,也可以向县政府土地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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