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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婚姻期间长期,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会吗

2022-10-27
[案情简介]原告A(化名)与被告B化名)于1982年10月在广西XX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6年9月长女C出生,1988年9月次女D出生,1991年9月儿子林健出生。1992年2月14日原、被告全家离开原籍隆林县,前往安徽五河县生活,三年后全家又搬到广东汕头市生活。2008年双方经协商,被告返回原籍广西XX工作。从此以后,被告一直就在原籍工作,被告每年过春节时返回汕头市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2013年春节被告没有返回汕头市家中。2013年7月20日,原告A向广西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林昌离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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