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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上海市高温费规定可以参照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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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因此,高温津贴的发放与是否休年休假关系不大,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企业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至于请病假、事假是否影响高温津贴的发放,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径,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 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通知,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甚至完全按照“级别”、“编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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