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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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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1、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 2、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等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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