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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这么简单的陈述,律师如果能给出明确答复或意见,那是不客观的。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刑事案件必须是证据确凿充分且能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案;而民事案件只要证据的可采信性大即只要具备证据的盖然性即可定案。 因此,如感觉案子有诸多地方不对,可从个中诸多细节比如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存在茅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是否能形成并得出唯一的结论等方面入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如下(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恢复审理,必要时,应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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