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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
北京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主要包括:1、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住房;2、退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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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 (一)购买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离休、退休;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出境定居;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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