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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天200-1000L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细菌总量达到108个/ml以上的,应当进行生化处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污水排放要求标准:传染病和结核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放终端已建设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的污水消毒处理后才能排出。对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水域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出地表水体和海域时,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馀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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