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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号、培训种类、培训时...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二)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员,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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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基础专业培训应当在不短于1年的时间内完成至少800小时的学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航空情报、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管制专业学习的,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应当在不短于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至少240小时的学习,其中每人管制席位上机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时间由XX另行制定。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可以在受训人进入管制单位后或者学历教育期间完成。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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