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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邻纠纷解决方法: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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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权属未调查清楚,确权前,不得改扩建,维持原状。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若为违章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3、根据调查情况及历史客观因素等等综合,对相关建设人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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