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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有: 1、对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债权人丧失部分或全部的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有: 1、债权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债权部分转让的,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3、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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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4、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 5、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6、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整理的关于拒收
1、债权由转让和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的话,受让人取代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的一部分转让的话,受让人参加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关于主张债权的所有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和债权保证情况等通知受让人,也必须全部交付与人占有的保证物和文件。 3、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主债权的权利如抵押权、保留权、预付款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也一起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步的债权负有缺陷保证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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