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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
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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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同等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条件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一定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和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二、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1、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依据,即行政裁决及相关材料。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应当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合法、材料齐全的,立案并及时执行。3、立案执行的,法院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发出通知,指定履行期限,仍不履行的,强制拆迁。4、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综上所述,这两种拆迁方式的程序是不同的。但无论选择哪种形式的强制拆迁手段,都需要自觉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拆迁,以保证合理有据,避免非法拆迁或拆迁错误造成的损失。
既然是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不成协议,应首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裁决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未履行或未经拆迁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决定强制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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