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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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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监护人。法院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如果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应当从后以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监护人。法院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如果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应当从后以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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