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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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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完全同意陈律师的意见。监护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因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是说,被监护人只能受益,不能受损;除非这个受损是一个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行为。类似的案例我也见过,当时还写过一篇文章,不过没有发表。说江苏有一个儿童因为面部被烧伤而得到社会捐助32万元,后,其某亲将其中的一半又捐助给了别人,这个也是作为一个典型大为褒扬的,其实也是非法的,而且涉嫌犯罪。实际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机会捐助的。
1、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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