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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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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关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这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当刑法典规定的最低刑没有达到3年以上,而此后的单行刑法修改法定刑或者增加犯罪类型,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也可适用我国刑法(当然不得溯及既往)。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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