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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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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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