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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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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当将建议书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重组合议庭审理。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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