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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仅一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11-20
在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资产时,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任何人都无权单方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即便在出售协议中仅有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签名签署,也需要获得其伴侣本人对房屋销售行为的明确许可。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了共同房产,其婚姻伴侣享有追索该房产的权利。然而,如果善意购买者能够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条件,则可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婚姻伴侣无法再行追索该房产,但他们仍然有权向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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