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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 附:《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最长是37天。三十七天到期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如果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依法等待审查,监视居住。
1.拘留的期限会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对于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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