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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拘留: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实,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当前掌握的证据,在适当的时机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主动投案自首,这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将来的量刑。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可能只听信嫌疑人的口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具体如下:1。一般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入到拘留中心计算。调查机关应当在14天内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批准的时间为7天,包括14天,如批准逮捕,否则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批准的时间为7天。在此期间,调查机关应当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否则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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