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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差不多的。婚前得到的遗产和赠与都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给对方。婚后得到的遗产和赠与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一般来说,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若是父母想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作为其共同财产,则需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是赠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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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有约定,这房子属于你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你一人所有,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你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共有财产,离异,你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后不用分割,还是属于女方的。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离婚时会平均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应当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就本案而言,被告陈映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原告罗晓华作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基于前述理由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于借条是否事后出具,已并不影响本案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换言之,即使借条为事后出具,亦无法否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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