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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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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出运数。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者调查出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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