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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
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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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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