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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变更给 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 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
公租屋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以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限制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住宅保障对象租赁的保障性住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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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同意出让,对方的承诺也能够实现的话,是可以交易的。 2、但是有一点,单位的集资建房,单位会同意给你更名备案成你一个与单位没关系的人的名下吗?请仔细核实该情况。 3、你可与上手人签订有关重要事项的约定,如果更名等事项不成,交易自行解除。对方应返还你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4、具体协议你可来电详细说明情况,由我们帮你专业代书。
单位集资房是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的。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公租房使用权不可以转让。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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